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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傷亡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

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1-05-19

  員工傷亡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參加工作,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員工因公傷亡,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但是,有的情況下員工傷亡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員工傷亡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
 

員工傷亡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系。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這里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員工傷亡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 第1張

  6、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裁定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7、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里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紤]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8、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于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后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10、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11、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關于工傷認定問題,人社部意見如下: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員工傷亡什么情況下不算工傷?上文介紹了一些情形下員工傷亡不能認定為工傷,大家可以仔細閱讀了解。了解更多社保工傷保險政策知識,請關注我們網站。瑞方人力提供勞務派遣、崗位外包、人力資源事務外包、薪酬優化、招聘培訓等人力資源服務,需要人力資源服務的企業單位,可以咨詢網站在線服務人員,或電話咨詢:4000-02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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