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欄目:鄭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明確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鄭政辦〔2016〕78號)精神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社會保險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鄭政辦〔2016〕78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保城鄉居民(含參保大中專學生)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內、社會保障卡發放前,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按同類別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執行;乙類藥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自費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15個百分點執行。
二、參保城鄉居民已領到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未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直接結算的,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乙類藥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自費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20個百分點執行。
三、參保居民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審核備案手續,到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平臺未開通前,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乙類藥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自費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15個百分點執行。
四、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經門診緊急診治后在同一家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急診門診費用并入住院費用結算。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平臺未開通前,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乙類藥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自費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15個百分點執行。
五、異地居住就醫人員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在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平臺未開通前,其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執行,乙類藥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自費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類別標準降低15個百分點執行。
六、異地居住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乙類藥品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首付比例為0%,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礎上降低15個百分點執行,支付限額按原待遇標準執行。
七、各縣(市)城鄉居民門診統籌定點單位為縣級(或一類)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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