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見問題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1-09-06
常見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社保的四個借口。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其責任和義務,但是,有很多單位找借口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為了防止不了解社保政策的朋友不被這些不良公司欺騙,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常見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社保的四個借口。
1、試用期不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都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也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2、人事檔案還沒轉到單位不繳社保
新員工入職因人事關系變動,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轉過來,這時有些用人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無法為員工繳社保,這是不合理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梢妴T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理由。
3、讓員工書面承諾不繳社保
許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會順帶讓員工簽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書面承諾。但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繳納社保。
所以,無論員工是否屬于自愿放棄社保,這都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4、用現金補貼取代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常見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社保的四個借口。如果單位不及時為你繳納社保,你可以與單位溝通,要求單位為你補繳。單位還是不同意距拒絕辦理,可以選擇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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