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失業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1-03-22
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失業保險就是為了給失業者一份保障和一份關心。那么職工在失業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職工如果想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二是非個人原因失業。三是有求職意愿。
滿足這三個條件之后,我們就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或者街道辦事處的勞保中心申請失業金了。
失業金并不僅僅是我們的失業保險待遇全部。
我們目前領取失業金,還可以享受著失業保險基金,給我們交納醫療保險的待遇的。2017年人社部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修訂稿的時候,失業金又增加了為失業職工交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4、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5、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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