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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自付

欄目:生育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0-12-24

  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自付,生育保險是屬于社保的,是企業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障制度。國家以法律進行強制繳納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自付案例。

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自付 第1張

  未繳納生育保險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自付

  李女士曾系**公司員工,自2009年起擔任客房主管職務,月工資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產假至2012年2月22日。**公司僅為李女士繳納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李女士休產假期間,**公司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為此,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導致李女士在產假期間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公司應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最后,法院依據李女士生育前月工資標準判決**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

  未足額繳納生育險 單位補足差額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公司,擔任高級軟件工程師,月工資標準10000元。***公司雖一直為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但繳費基數低于高女士實際工資標準。

  2014 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宮產一名男嬰,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產假共143天,經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貼為16256.93元, 現已由**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認為**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故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法 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 足。高女士工作期間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因**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數為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故而生育津貼差額部分理應由該公司補足。最后,法院判決**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標準支付高娟生育津貼差額。

標簽: 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