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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中斷就清零嗎?

欄目:失業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11-16

  失業保險中斷就清零嗎?在失業期間能夠有生活來源,能夠減輕很多生活上的負擔的。只要繳納了社保,滿足相關領取條件就可以實現領取失業金了。那么失業保險在中斷之后會清零嗎?

失業保險中斷就清零嗎? 第1張

  對于失業保險來說,中斷不會清零的,在下次失業時,是可以合并計算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要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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